3月26日起,不可再生产含氟虫胺的农药产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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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4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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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   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农药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及履行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相关要求,在风险评估、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、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决定对氟虫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。   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不再受理、批准含氟虫胺农药产品(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、单剂、复配制剂,下同)的农药登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
 
   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农药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及履行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相关要求,在风险评估、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、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决定对氟虫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。
 
  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不再受理、批准含氟虫胺农药产品(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、单剂、复配制剂,下同)的农药登记和登记延续。
 
  二、自2019年3月26日起,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。
 
  三、自2020年1月1日起,禁止使用含氟虫胺成分的农药产品。
 
 
 
 农业农村部
 
  2019年3月22日
 
来源:农业农村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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